本标准规定了用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的黄玉米质量指标、分级标准及检验方法。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下列标准被修订时,大连商品交易所将采用最新版本。
本标准采用的定义按GB 1353-1999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解释。
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1000手,玉米合约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单数量为2000手。
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后,与其所示数量相同、按距交割月份由近到远顺序的卖持仓交易保证金在结算时不再收取。
第六十五条在交割期内,买方会员将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交到交易所;卖方会员将交割卖持仓相对应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买方会员交割月份买持仓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割货款;
(二)最后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会员该交割月份持仓按交割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
(四)最后交割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卖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月份卖持仓相对应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
(五)最后交割日闭市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仓单,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构成交割违约;
(六)最后交割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七)最后交易日后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公司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
(二)配对日结算时,交易所对买卖双方会员配对持仓按配对日结算价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在当日的《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金结算表》中单独列示;
(四)交收日闭市前,买方会员须将与其交割买持仓相对应的货款与交割预付款的差额部分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
(六)交收日闭市后,交易所给买方会员开具《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将货款的80%付给卖方会员,余款在卖方会员提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结清;
(七)配对日后一个工作日内,买方应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具体事项,如购货公司名称、购货单位地址、纳税人登记号、金额等信息通知卖方;
(二)非标准仓单期转现的货物交收和货款支付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将交易双方的期转现持仓按协议价格进行结算处理,产生的盈亏计入当日平仓盈亏;
(四)期转现批准日结算时,交易所从会员结算准备金中扣划期转现手续费。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手续费按该品种交割手续费标准收取;非标准仓单的期转现手续费按该品种交易手续费标准收取;
(五)标准仓单期转现批准日闭市前,买方会员将全额货款划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帐户,卖方会员将相应数量的标准仓单交到交易所,向买方会员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十五条玉米合约交割标准品、替代品的品质衡量准则和质量差异升扣价详见附件三:《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交割品质衡量准则(FC/DCE D001-2004)》。
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分为基准交割仓库和非基准交割仓库(详见附件四:《大连商品交易所玉米指定交割仓库名录》),交易所可视情况对玉米指定交割仓库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玉米能够使用散粮或包粮进行交割,包粮的包装物为麻袋。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确定并在玉米合约上市时提前公布。
第三十八条玉米合约的交易价格为散粮价格。包装款由货主同指定交割仓库结算。
第三十九条麻袋规定为长107±5cm、宽74±3cm不破、不漏的麻袋。麻袋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灰、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交易所可根据现货市场情况对包装物标准做调整。
第四十条玉米的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2条麻袋计算。麻袋重量按每条0.9公斤计重。
麻袋缝口可以是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机器缝口一定要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手工缝口一定要达到双线针)标准。麻袋缝口质量达不到标准,可由指定交割仓库调换麻袋或对缝口加针,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货主承担。
第四十一条玉米散粮入库或出库时,原则上应以整仓为单位确定入库或出库数量。
第四十五条豆粕、玉米仓储及损耗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交割结算价为该期货合约自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所有成交价格的加权平均价。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保证金制度。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
第五条自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慢慢地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当合约进入某一交易时间段起始日时,新开仓合约按该交易时间段交易保证金标准收取。交易结束后,交易所对全部持仓收取与该交易时间段相对应的交易保证金。
第十三条黄大豆1号、豆粕合约一般月份(交割月份前一个月以前的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3%,玉米合约一般月份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4%。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合约交割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的6%。
新上市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一般月份涨跌停板幅度的两倍,如合约有成交则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一般月份的涨跌停板幅度,如合约无成交则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
第十六条当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记为第N个交易日)出现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当日结算时,该期货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6%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6%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1个交易日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为4%(原涨跌停板比例高于4%的,按原比例执行)。
第十七条若第N+1个交易日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该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合约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7%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7%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该黄大豆1号、豆粕、玉米合约涨跌停板幅度不变。
第二十六条当黄大豆1号、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小于单边持仓的20%,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小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小于单边持仓的5%。当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1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小于单边持仓的20%,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小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小于单边持仓的5%。
当黄大豆1号、豆粕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0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0,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0,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当玉米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1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30,0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15,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7,500手。
玉米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为:(单位:手)
第三十九条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上的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四条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上的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一条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规范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保护交易所的信息知识产权,[l1]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交易所期货交易活动中所产生的所有上市品种的期货交易行情、各种期货交易数据统计资料、交易所发布的各种公告和通知,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交易所对信息享有所有权,交易所可以独立、与第三方合作或委托第三方对交易所信息进行经营管理。交易所对外信息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未经交易所授权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商业目的经营、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信息的发布、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客户,以及其他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一定要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交易所实行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向会员和社会公众发布信息。
第八条实时信息是指与集中交易所显示的行情基本同步且连续的市场行情信息,即实时行情。主要内容有:
实时行情(见附件1):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最新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申买价、申卖价、申买量、申卖量、结算价、开盘价、收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前结算价。
(一)每日行情(见附件2):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收盘价、前结算价、结算价、涨跌、成交量、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成交额。
(三)交割信息:滚动交割、集中交割配对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客户号、配对数量等信息;期转现交易的当日结算后发布配对双方会员号、客户号、配对数量等信息。
第十条每周信息是指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周的期货交易信息。
(一)每周行情(见附件3):商品名称、交割月份、周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周收盘价、涨跌(本周收盘价与上周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周末持仓量与上周末持仓量之差)、周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二)交割信息:每周最后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数量及与上次发布数量相比的增减量。
第十一条每月信息是指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结束后发布的有关本月的期货交易信息。
每月行情(见附件4):商品名称、交割月份、月开盘价、最高价、最低价、月末收盘价、涨跌(本月末收盘价与上月末结算价之差)、持仓量、持仓量变化(本月末持仓量与上月末持仓量之差)、月末结算价、成交量、成交额。
第十二条交易所通过会员服务系统、交易所互联网站等方式发布信息,并通过经交易所授权的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或个人发布信息。
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问题导致的信息传递中断,交易所不承担法律责任,但交易所将及时向公众作出解释,并尽快使之恢复正常。
第十四条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软件开发商等组织和个人对不宜公开的商业机密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交易所在经批准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会员、信息公司、公共媒体等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发布虚假的或带有误导性质的信息。
第十六条欲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向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并与交易所签订交易所信息传播合同。欲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必须从交易所和经交易所授权许可的组织和个人处获得。
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传播交易所信息时,应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并且在传播过程中明确说明信息源自[l3]于交易所。
第十八条传播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防止其传播对象未经交易所许可进行交易所信息的再传播,并协助交易所对其传播对象进行监管。
第十九条交易所有权对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调查的范围有信息传播和使用目的、方式、客户情况及收费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条会员从交易所获得的信息只供其自身和客户交易使用,传播和应用限制范围只限于会员营业场所。
第二十一条未经交易所许可,会员不得自行或与第三方合作再传播或经营交易所信息。会员对交易所提供的信息数据接口负有安全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未经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交易所除有权终止其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外,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已获交易所许可传播和使用交易所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已签署的交易所信息传播和使用合同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交易所会员如违反本办法,交易所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违规解决的方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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