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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乡村部办公厅关于驱鸟剂定性问题的函

- 2024-09-28 - 水果套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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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农业乡村厅关于恳请界定驱鸟剂是否为农药的请示》(赣农文〔2020〕70号)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依据《农药办理条例》第二条规则,用于防备、操控损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或许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许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归于农药。据此,用于农业出产,基本功能为驱逐鸟类的化学合成或许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许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归于农药。来函中反映的驱鸟剂产品,其标签标示用处为避免鸟鼠兔禽咬种子、麦苗、果实,选用喷雾、拌种、撒施等方法用于水稻、小麦等农作物出产,应当界定为农药,按《农药办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办理。